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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一个收购企业只能在一家专业银行开立存款结算户和贷款户的规定,加强对收购企业开户的管理,凡在农行开户的收购企业不许多头开户。对多头开户套取贷款或挤占挪用、转移收购资金的必须严肃查处。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不得强迫收购企业调销、赊销农副产品。收购企业调销农副产品由开户银行办理贷款结算手续,建立台帐,逐笔考核,确保钱贷两清。付款企业开户银行要及时承付并保证将所有贷款通过人民银行专项汇划。收购企业调销回笼款必须按规定归还到期贷款或存入收购专户,对不按时回笼的销货款要跟踪检查,落实回笼责任。
四、认真执行“先贷后报,先垫后补,分清责任,事后算帐,按期归还,违章处罚”的原则
这是保证收购不打“白条”的应急措施,各级农业银行要正确理解,仍要认真执行收购资金供应责任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