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物资总局、林业部印发《关于节约使用、合理利用木材和采用木材代用品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22 浏览 25377 次

  (一)新建矿井、地下工程巷道和工作面,应从设计上采用非木材支护。

  (二)现有矿井、地下工程新掘巷道,应分别不同地质条件采用光爆锚喷(光面爆破、锚杆支护、喷射混凝土)、金属支架、混凝土支架以及树脂锚杆等其它各种非木材支护。现有矿井的回采面,应根据具体条件,积极发展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铰接金属顶梁以及其它非木材支护用品。

  第十七条 机构产品设计,在保证产品性能、质量的条件下,凡能用金属制品代替木材的部位或部件,要尽量少用或不用木材。各机械生产部门应按此原则,修改产品设计规范和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铸造翻砂模型用材,应采用金属材料、塑料、菱镁砼和浸蜡的腐朽桦木等材料代用。

  第十九条 造纸用材,应当首先扩大树种利用;并采取措施,使用枝丫、木片、次加工材、小材和薪炭材,还应分别纸张的不同用途,扩大棉杆、竹、芒苇、麻杆、麦杆、蔗渣等原料造纸。

  第二十条 积极推广钢质路基代替垫道木。

  第二十一条 其它

 

1  2  3  4  5  6  7  8  9  10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