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9-26 浏览 24807 次
有人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十三条 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该产品的证书号码。

  第十四条 证书持有人只能在证书所列产品上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不得将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十五条 《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标志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应在期满前给予正式书面答复。有效期满后未提出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

  第十六条 在《有机(天然)食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证书持有人变更的;

  2、产品类型(规格)变更的;

  3、产品名称变更的;

  4、使用新的商标的。

  第十七条 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应当对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的使用情况和产品质量进行追踪审查,监督证书持有人正确和合法地使用标志。

1  2  3  4  5  6  7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