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9-26 浏览 248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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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的产品,撤销其《有机(天然)食品证书》。

  第十八条 证书持有人应接受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的监督和审查,按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的要求建立帐目档案,报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资料。

 

第四章 申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消费者可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投诉:

  (一)产品符合申请要求,但申请未被受理的;

  (二)对撤销有机(天然)食品证书有异议的;

  (三)不按规定收费的;

  (四)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投诉时应报书面申诉书,写明投诉要求和理由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国家环保局经调查、取证和核实,于三个月之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申诉所需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的,由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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