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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解释购销合同条例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14-09-27 浏览 23568 次
需要的产品,应视同专用产品。
鉴于工矿产品品种繁多,技术性能各异,不可能列出专用产品和通用产品的目录,因此,对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的划分,除国家已有规定和经购销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者外,必要时由各有关生产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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