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发布时间 2014-10-08 浏览 26022 次
定,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 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企业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内设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二)企业内设检验机构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检验要有检测记录;

  (三)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卫生质量体系能够有效运行,达到如下要求:

  (一)制定并有效执行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程序,做好记录;

  (二)建立并执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并做好记录,确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触表面、有毒有害物质、虫害防治等处于受控状态;

  (三)对影响食品卫生的关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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