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10 浏览 24698 次
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六、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

  (一)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二)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三)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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