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
下一主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
五、做好衔接。对于目前已获检验检疫备案资格且在有效期内,与生产加工企业不在同一检验检疫辖区的备案基地,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在2008年5月31日前将基地备案的申请、考核和日常监管相关材料移交给基地所在检验检疫机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在2008年11月31日前完成基地备案资格复核、证书更换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前,基地监管工作仍由原备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从2009年1月起,各局每月28日前要按照规定格式,将辖区内获准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及其对应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和变更情况上报总局。总局从2009年1月起,每月在总局网站上统一公布获准检验检疫备案的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及其对应生产加工企业名单。从2009年1月起,要求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其原料种植基地只有经总局网站公布后才能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