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11 浏览 24969 次
税而少缴的增值税款,应在征收当期内销产品增值税时补征入库;多缴的增值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属自产产品并核实购进原材料等数额后,可允许抵扣当期内销产品的应纳税款或退还给生产企业。特别是在企业生产数量超过设备能力,产品成本、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下,核实原材料是否真实须注意查清以下内容:(1)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的发票合法,原材料品种、数量、价格、金额情况正常,并据实记入有关帐户;(2)确有进货发票所列的原料购进;(3)生产企业按发票金额付款给供货单位;(4)企业设备、产品结构与供货的情况确实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三、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的产品,生产企业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一律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开具专用税票。对按增值税整体税金的百分之四十计算纳税而多缴的税款,经所在地的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核实批准,可从当地金库中退给生产企业,而少缴的税款生产企业应及时补缴入库。

  四、农林牧水产品的收购单位是指经营农林牧水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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