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11 浏览 24966 次
税的毛茶连续生产的精制茶、用已税的烟叶加工的复烤烟叶继续实行免征产品税的政策,不实行专用税票的管理。对茶叶进出口公司(或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土产进出口公司)出口的茶叶和烟草进出口公司出口的烟叶可退还已纳的产品税。对其他企业经营出口的茶叶和烟叶不得退税。

  出口的猪皮革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实行生产环节征税、出口后退税的政策。

  六、生产企业销售的内销产品,凡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继续执行。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内销产品的应纳税款,应先抵扣(或加计)出口产品按整体税金的百分之四十计算纳税而多缴或少缴的税款,然后按规定办理内销产品的减免税。

  七、生产企业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的自产产品,包括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八、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和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出口的产品,不实行专用税票管理,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九、实行“定期定率”征收增值税的小型企业销售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出口产品,应按增值税整体税金的百分之四十计算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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