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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原则
一是对已进入无证查处期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继续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坚持常抓不懈。
二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生产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他28大类食品(见附件)的生产企业,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一律不准无证生产食品。
三是要严格界定无证产品的查处时限,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