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第13号——关于批准对大新苦丁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4-10-21 浏览 24616 次

【颁布日期】2006-01-24

【实施日期】2006-01-24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第13号——关于批准对大新苦丁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06]第13号

2006年1月24日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大新苦丁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大新苦丁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大新苦丁茶地理标志产地保护范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大新苦丁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新政报[2004]59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立地条件。

  海拔200米至980米地区,混交群落的中下层,土壤ph值5.5左右,微酸性山地红壤、黄红壤中。

  (二)栽培管理。

  1.育苗:利用现有苦丁茶母树的果实进行有性繁殖,或利用母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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