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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2、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3、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4、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5、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指定本辖区省级以下承担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质量安全承检机构时,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审核。对确有检验资质、承检条件和检验能力的,可以指定承检工作,并要对其检验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对不具备检验资质、承检条件和检验能力的机构,不得指定承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