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10月29日第165号
发布时间 2014-11-01 浏览 23178 次

【颁布日期】2004-10-29

【实施日期】2004-10-29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第165号

2004年10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白沙绿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对白沙绿茶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白沙绿茶原产地域范围以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白沙绿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函》(白府函[2004]78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营白沙农场现辖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海南大叶、奇兰、福鼎、云南大叶等适生品种。

  (二)栽培管理。

  1.种苗繁育:采用插枝无性繁殖。

  2.苗木定植:每年8月至9月定植。定植密度<2400株/亩。

  3.施肥:每年10月中旬左右施基肥(有机肥),2月和5月施有机液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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