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肉制品等10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1-04 浏览 24670 次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处罚。

  对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及要求办理。

  对小作坊生产加工具有地方传统特色肉制品的,有关地方局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监管意见报告总局。

  (四)坚持公布制假“黑名单”制度。经确认无证照生产或有证照故意造假的生产企业,一律纳入“黑名单”对外公布。

  (五)及时报告查处工作总结。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时总结本省查处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工作的情况,包括经验、存在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于2006年1月底前报送,并按附件2汇总表填报。从今年9月起至明年1月,每月20日前按附件3填报本地查处严重违法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以上材料报总局执法督查司和产品质量监督司。

  此通知内部掌握,不公开宣传。本通知附件1所列内容应广泛宣传。各地在查处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联系电话:

  执法司:(010)82262115 82262116

  监督司:(010)8226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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