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肉制品等10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1-04 浏览 2467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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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无证查处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具体品种

  从2005年7月1日起,不得无证生产下列肉制品等10类食品;7月1日前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合格产品,可在其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1.肉制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肉制品包括4个发证单元:腌腊肉制品(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酱卤肉制品(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熏烧烤肉制品(熏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

  2.乳制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乳制品包括3个发证单元: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

  3.饮料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饮料包括6个申证单元:瓶(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1)瓶(桶)装饮用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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