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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6]390号)、《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6年第63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生皮加工贸易进口企业和数量的通知》(商产函[2006]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皮及半成品革商品编码
附件2:《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
附件3:《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
附件4:企业2005年实际进口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