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 关于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4-11-12 浏览 23426 次
、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进口生皮加工贸易业务。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6]390号)、《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6年第63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生皮加工贸易进口企业和数量的通知》(商产函[2006]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皮及半成品革商品编码

  附件2:《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

  附件3:《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

  附件4:企业2005年实际进口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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