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检验检疫机关所属70家实验室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检验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1-12 浏览 28958 次
测结果负责。

  三、在办理委托检验时,双方应有必要的委托手续,以便确定样品(必要时双方应签字或签封确认)、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及有关要求。

  四、实验室对检测结果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五、实验室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检验的收费,应在有关收费规定的基础上予以优惠。

  六、执法机关的委托检验,关系到行政处罚的实施,各实验室要以对国家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认真、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地做好这项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关应对所属实验室的委托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影响案件查处的行为,要依照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检验检疫机关接此通知后,应加强协商合作,共同研究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检验检疫机关所属70家实验室名录

 

  1、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微生物实验室

  检验范围:食品、饮料、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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