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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
1.5 肉类、水产品等食品应按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合采样。
1.6 罐头、瓶装食品或其它小包装食品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同一批号取样件数250g以上不少于6个包装,250g以下的包装不少于10个包装。
2.金属污染物
2.1 监测指标:铅、砷、镉、汞、
2.2 检测食品种类和数量
2.2.1 检测铅的食品种类和数量
2.2.1.1 粮食40份(大米、玉米、薯类、面粉各10份)
2.2.1.2 豆及豆制品(豆类10份、豆制品10份)
2.2.1.3 蔬菜20份
2.2.1.4 水果20份
2.2.1.5 禽畜肉类20份
2.2.1.6 水产品20份(淡水鱼、海水鱼、贝类、虾类)
2.2.1.7 蛋类20份(鲜蛋、皮蛋各10份)
2.2.1.8 乳类20份(鲜乳、奶粉各10份)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