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0号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有关事宜
发布时间 2014-11-15 浏览 24296 次
第十六条中“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或10毫升”以及“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的食品是指食用淀粉,原糖和原糖制品,散装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茶叶,咖啡,可可,部分调味品类,发酵类剂如酵母、酶制剂,酒类等食品。

  对于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的食品,如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标示,允许用非表格或文字性的形式,也允许不用营养素参考值(nrv)来阐释,但必须按照《规范》进行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

  四、《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第六项“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内包装物(或容器)上必须标明每份净含量”,其中“内包装物”指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销售单元包装,非销售单元包装可以不标示净含量。

  五、食品营养成分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仅限《规范》附件1列出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卫生部将根据需要对《规范》附件内容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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