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1-25 浏览 25579 次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衔接相关扶持政策,做好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五)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对农产品的流通安全、带动农业的产业化、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把农产品连锁超市试点工作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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