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2-28 浏览 23256 次
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商农业、发改委、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审核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

  二、监测时间及监测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于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监测工作,并将以下材料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监测的基础上,要认真撰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取得的成绩(特别是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户增收、提高科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农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成效)、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原因,下一步建议。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文件上报。

  (二)随文件上报的监测企业有关材料。

  1.各监测企业介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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