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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一式2份(见附件)。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08年企业资产、效益等财务报表。
4.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无拖欠漏税证明。
5.县或县以上农业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确认企业带动基地和农户情况。跨地区带动基地的,由基地所在的上一级农业部门出具文件证明。
6.企业已经享受到的优惠政策。
7.企业获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复印件。
(三)推荐候补企业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候补企业名单、推荐意见及《监测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推荐候补企业报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文件上报。
(四)更名企业报告。需变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