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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办垦[2009]第15号
2009年2月24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为了进一步掌握农垦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产业化经营情况,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决定对农垦系统61家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见附件1)2008年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农垦系统61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见附件3),如实填写《农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见附件2),并报垦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
2.垦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垦区的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报《农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经审核无误后,于4月20日前以电子文本(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部农垦局经贸处。
3.中国农垦信息网(网址:www.chinafarm.com.cn/gov)同时刊发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