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2-06 浏览 27083 次
在途出口商品仍按原有规定核算,所含进货费用(即购进和调入商品在到达交货地车站、码头以前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手续费)随销售随处理;在1993年7月1日以后购进和调入商品发生的进货费用直接列作经营费用,计入本期损益。

  国内购进商品的原始价格与经营费用按下列原则划分:

  从工厂直接购入的商品,以工厂开出售货发票所列价格为原始价格,在价格之外支付工厂代垫的运杂费、保险费、保管费等计入经营费用;

  从门市直接收购的商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格总额和应缴纳税金为原始价格,购入以后支付的各项费用计入经营费用;

  从其他企业调入的商品,按其他企业的原始价格执行,支付其他企业的调拨经营费或运杂费、保险费、保管费、挑选整理费、包装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计入经营费用,支付其他企业的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委托其他企业收购的商品,按其他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总额和应缴纳的税金为原始价格;支付受托企业的各项费用比照支付其他企业调拨费用处理;从其他企业购入的商品,以其他企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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