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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正确划分生产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正确划分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正确划分成本计算期。农业产品成本应当在产品产出的月份核算。农业产品成本和费用,应计算至以下阶段:
粮豆的成本算至入仓入库和场上能够销售为止。从仓囤出库和场上交售发生的包装、运杂费,作销售费用处理。
不入库、入窖的鲜活产品的成本,算至销售为止;入库、入窖的鲜活产品的成本,算至入库、入窖为止。
棉花的成本算至加工皮棉为止。打包上交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作销售费用处理。
纤维作物、香料作物和水参等农产品的成本,算至加工完成为止(如水参加工成干参、红参、糖参,香茅草加工成香茅油)。
年底尚未脱粒作物的成本,应当包括预提脱粒费用。下年度实际发生的脱粒费用与预提数的差额,由下年度同一作物负担。
林产品的成本,橡胶应当算至加工成干胶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