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2-09 浏览 28866 次
产品或零部件扩散给其他企业生产,接受协作生产的企业将这部分产品或零部件以低于出厂价格的协作价格,提供给原扩散企业用于连续生产产品或产品配套,对这部分扩散产品或零部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从签订扩散合同或协定之日起,在一至二年内免征产品税。

  接受协作生产的企业,如果在接受扩散产品或零部件以前已经生产同样的产品或零部件,对原来已经生产的部分,应按照规定征收产品税。

  如果扩散产品或零部件属于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扣除项目,并且提供给原扩散企业用于连续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对此项扩散产品或零部件应征收产品税。

  接受协作生产的企业将扩散产品或零部件销售给原扩散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税率征收产品税。

  原扩散企业收回此项产品或零部件,如果不是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产品或产品配套,应作为销售自制产品按照含税价格补征产品税。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对工业企业自销的产品,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但对于实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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