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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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和我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的要求,对种子工作实行科学管理,严格做到政企分开。已经实行政企分开的种子管理站(局),要作为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好职责。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健全机构,稳定队伍,强化手段,保证经费,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建立一支协调统一、相对集中、高效廉洁的管理队伍,彻底解决种子管理中多头管理、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在品种管理、种子质量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市场管理和良种推广等方面,切实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位、服务到位。
(三)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
规范种子市场秩序需要各有关部门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密切配合。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负起责任,主动与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