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2-28 浏览 25722 次
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澡、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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