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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指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8岁的弟妹,及抚养已故革命军人长大而现在又依靠已故革命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的总称。如某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有多人,他们户口各自单列,在统计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户数时,只能统计最嫡亲的一户为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户数。
(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革命伤残人员:指持有伤残抚恤证的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总称。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是根据伤残抚恤证确定的伤残等级统计。年末革命伤残人员数就是年末享受伤残抚恤人数。
(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兵役法》第五十三条)
4.现役军属:指现役的军人家属和人民武装警察家属的总称。具备军属的条件:
(1)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2)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弟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