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 34591 次
、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器具价值总和。烈士纪念建筑物、文物及纪念烈土的宣传用品不计固定资产。

  4.职工人数:指在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第三部分 安置工作

  一、离退休、退职人员

  1.直接发放离退休、退职金人员:指由民政部门管理,从民政事业费直接给予发放离退休、退职金的军队干部、军队职工和地方人员的人数。

  2.本年接收离退休、退职人员:是指当年由其他部门(不含民政部门)转入,由民政部门给予代发和当年离退休、退职金由原单位一次发给民政部门管理的人员。

  (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1]39号等)  

  3.军队离退休干部:指离退休的军官和志愿兵(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4.军队退休、退职职工:指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无军籍的编内和编外的固定职工,国发[1978]43号文规定的基建工程兵部队的工改兵战士和随军职工,以及武警部队列入国家劳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