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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1982]39号、[83]公发(武)18号)
5.地方退休、退职人员:是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退职人员。地方人员中包含军队落实政策人员,不包括由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退休、退职职工。
(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194号)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1.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指民政部门管理的、独立核算的、为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服务的事业单位总称。
2.工作人员数:指在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并直接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国家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3.固定资产原值:指在使用期限内,按原值计算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房屋、土地(已作地价计入建筑物、房屋的价值除外)、车辆及单价在20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器具等的价值总和。
4.车辆数:指报告期末产权归属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车辆实有数。
5.在所干部人数:指报告期末由干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