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 34565 次
所直接服务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实有人数。

  三、军队供应管理单位

  1.军队供应管理单位:指地方政府委托民政部门管理、独立核算的、为战时或平时军队来往服务的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供水站、军人转运接待站的单位总称。其经费是从国家预算“其他支出类”、“军队供应站经费”科目开支。在统计军队供应管理单位时,只能归属上述三类中的一种,同一单位不能跨多类进行统计。

  2.工作人员数:指在军队供应管理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3.固定资产原值:指在使用期限内,按原值计算的军队供应管理单位的房屋、土地(已作地价计入建筑物、房屋的价值除外)、车辆及单价在20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器具等的价值总和。

  4.车辆数:指报告期末产权归属军队供应单位的车辆实有数。

  5.床位数:指报告期末床位实际容纳能力。对于炕、通铺,以正常可容纳人员数量统计。

  6.新老兵接待人次:指报告期内,接待老兵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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