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 34562 次
、以及单价在20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家具、器具等的价值总和。

  14.床位数:指社会收养单位报告期末床位实际收养能力。对于炕、通铺,以正常可容纳人员数量计算收养能力。

  15.收养人数:指社会收养事业单位报告期末实际收养的优抚对象、社会“三无”对象和自费人员在院总人数。

  16.自费人员:指优抚对象、社会“三无”对象以外的住院人员,不管实际有无收费,均统计为自费收养人员。

  17.年龄段的划分:老人指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人员;中年指男35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内、女3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内的人员;青年指男、女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内的人员;少年儿童是指6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内的人员;婴幼儿童是指6周岁以下的人员。

  18.本年在院总人天数:指报告期内,收养人员住院的总人天数。公式:本年在院总人天数=(每收养人员×本年在院天数)的总和。  

  19.康复和医疗门诊人次数:指报告期内社会收养单位对外开放门诊的人次数。

 

第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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