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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殡仪服务事业
1.殡仪服务事业单位:是殡葬管理所、殡仪馆(含火葬场)、公墓等为殡仪服务的事业单位总称。殡葬管理所指独立核算的,从事殡葬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殡仪馆指独立核算的,从事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以及其他殡仪服务的事业单位总称;公墓指独立核算的、集中处理骨灰埋葬或遗体土葬的事业单位名称。在统计殡仪服务单位时,只能归属上述三类中的一种,同个单位不能跨类进行统计。
2.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指殡仪服务事业单位报告期末按原值计算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总值,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坟墓不能作为固定资产。
3.火化炉数:指报告期末遗体火化的设备实有数,包括火化备用炉。
4.车(船)数:指报告期末产权归属殡仪服务事业单位的各种车(船)实际总量。运送遗体的车(船)为运尸车(船)数。
5.年末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