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3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第24号令
发布时间 2015-03-18 浏览 31497 次
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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