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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指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8周岁的弟妹,及抚养已故革命军人长大而现在又依靠已故革命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的总称。如某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有多人,他们户口各自单列,在统计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户数时,只能统计最嫡亲的一户为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户数。
4.革命伤残人员:指报告期末持有伤残抚恤证的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总称。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等级统计(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是根据伤残抚恤证确定的伤残等级统计的。年末革命伤残人员数就是年末享受伤残抚恤人数。
5.现役军属:指现役的军人家属和人民武装警察家属的总称。具有军属的条件:①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②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弟妹;③抚养军人长大,现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军属户数,以军人认定(或指定)的一户统计。已转业、复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