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下一主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
三、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2.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5.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6.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8.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力争打造合作社品牌的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2.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