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31 浏览 26525 次
化龙头企业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2.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5.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6.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8.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力争打造合作社品牌的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2.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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