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31 浏览 26521 次
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5.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6.农民成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90%。

  7.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8.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9.重点支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专业合作社。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2006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3.2007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倍。

  4.2007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5.财务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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