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下一主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
6.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7.市场影响力强,与农民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8.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经省级农发办及总社批准的)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企业拥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9.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
2009年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采取财政补贴的扶持方式。
(一)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80万元(含本数,专业合作社项目可为30万元)以上、160万元(含本数)以下。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