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31 浏览 26522 次
、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6.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7.市场影响力强,与农民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8.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经省级农发办及总社批准的)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企业拥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9.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

  2009年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采取财政补贴的扶持方式。

  (一)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80万元(含本数,专业合作社项目可为30万元)以上、160万元(含本数)以下。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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