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31 浏览 26518 次

  (二)财政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自筹资金总额(含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60%。

  (三)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贴资金也可部分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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