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4-01 浏览 26314 次
先扶持与农民订立规范收购合同,按照保护价收购基地农产品,与农民建立了科学合理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优先扶持农户或合作社以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入股,参与企业二次利润分配的龙头企业。

  六、项目评审权责

  (一)财政补贴项目

  财政补贴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评审,不得逐级下放评审权限;各省农发办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专家评估制度,严格评估标准,坚持择优选项,切实把好立项关。

  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对各省组织的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如发现问题,即取消有关项目的立项资格,收回中央财政投资;同时,按有关规定的上限扣减所在省份下年度中央财政投资指标。

  (二)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汇总表》(财发[2008]62号之附表3),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国家农发办审定(财政部门与农发办分设的,农发办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以及项目对农民的带动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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