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承包期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5-08 浏览 24099 次
效益高的,合同期满后均可以延长承包期,并酌情给予奖励;凡违反合同规定,承包后二年尚未开发经营,或经营效益很差的,集体有权收回或给予必要的处理。

  在承包过程中,要防止少数人依仗权势占山霸水,广种薄收,或搞垄断包、低产包等现象发生。

  七、本规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28日)废止(与现在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并已有新的法律、法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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