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14 浏览 24423 次
收入,一律没收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立各种基金。

  五、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1999年11月3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函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

  附件: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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