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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武夷山风景区的开发和建设,由武夷山管理局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风景区内搞基建,除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外,还要经武夷山管理局和建阳地区行署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府批准,一律不得动工。风景区内的村镇建设,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精神,严格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五、风景区内商业网点的设置,由武夷山管理局统一管理。个体商贩、集体商业单位在风景区内经商,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并要在指定的地点摆摊设点。风景区内集体、个人开设服务性行业,要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严禁搞投机倒把、走私贩私等非法经济活动。
六、风景区内的导游业务由武夷山管理局统一组织。导游人员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