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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理整顿市场经营主体。要集中力量,周密安排,专门针对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内经营主体资格开展一次普遍的清理检查,严格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市场开办登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核其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要加强对集中交易集贸市场开办行为的监管。不论谁主办,都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未办理登记注册的或登记条件不具备的,限期补办;对拒不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严肃处理;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市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