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卫生质量管理禁止污染食品上市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01 浏览 27141 次
》和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罚款、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等处罚。卫生行政部门要侧重检查从事牲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实行牲畜产品购入登记制度的情况,对其中购进私宰牲畜产品者依法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动物防疫部门)侧重检查街头早市上市牲畜产品检疫情况,对上市未经检疫的牲畜产品依法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在市场管理上的优势,侧重加强对集贸市场肉品经营的管理,对私宰牲畜产品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在实行定点屠宰的市区、县城、乡镇上市的新鲜牲畜产品不在该区域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按私宰论处。公安机关要加强配合,对拒不纠正或阻碍执法的违反牲畜屠宰管理规定的人员要依法查处。

  十、城市建设行政管理及水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自来水水质管理。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对供水企业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监测,供、管水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要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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