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5-06-06 浏览 24823 次
 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农业经济发展和农业环境保护需要逐年增加投入。

  第四条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技术监督、土地、林业、水利、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做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环境状况编制农业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本市环境保护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保护农业环境的宣传教育,指导农业环境保护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第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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