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5-06-06 浏览 24828 次
灌排水沟渠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必须经水行政管理部门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直接向农田排放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的,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应定期组织监测,向灌溉用水单位和个人通报水质情况。

  禁止向农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油类、剧毒废液、含病原体废水。

  第十六条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条 加工农畜副产品和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或减少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对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农业部门应予公布和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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