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6-09 浏览 28433 次
进入农业产业化领域,发展壮大山区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分配和风险保障机制。对规模大、效益好、能带动山区资源开发的龙头企业,税收上享受3年内地方留成税金返还;金融政策上安排专项贷款;出口政策上赋予外贸经营权或优惠代理出口;对符合市里扶持的50户龙头企业条件的山区企业,可优先列入市财政贴息贷款范围予以扶持。

  8、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山区发展以农副产品及其它资源为主的少污染、低耗能的加工业,引导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山区转移。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在山区投资办厂。鼓励市区企业与山区相关联企业实行联合、兼并,发展企业集团。对山区兴办的乡镇企业在符合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给予用地价格、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优政策,免征基础配套费。做好山区行业发展及企业布局的宏观引导,加快乡镇企业的结构调整、体制创新和技术改造,大力发展能较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出口创汇额的山区乡镇企业。市、县财政每年在支农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重点用于扶持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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